1.初沉槽有明顯之殘渣堆積。
2.初沉槽排出水中含有粗大固體物。
3.接觸曝氣槽中產生腐敗的臭味。
4.放流水水質惡化。
1.每年配合定期清理水肥1-2次以上,才能維持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效率。
2.在水肥清理過程中,應避免將水肥全部抽除,每槽應酌留1/3至1/4容量 以避免破壞原生菌種生存優勢,以縮短菌種馴化時間。
3.合法清除機構將水肥送往合法之水肥處理場處理。
1.提昇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功能(污染去除率可達70%以上)。
2.可延長污水處理設施之使用壽命。
3.可維護自來水安全衛生。
4.避免阻塞,防止惡臭,維護環境衛生。
新北市某社區顏姓住戶的MAZDA汽車,台中梧棲區抽水肥前年間因社區地下室化糞池沼氣氣爆受損,顏某提訴要求賠償;新北地院法官判定,該社區排風設備效果不佳,卻遲未修繕,致沼氣累積瀰漫,該社區管委會難辭其咎,而施工者未依規定實施抽排氣安全措施,也有過失,判管委會、台中梧棲區抽水肥施工者及消防公司賠償40萬餘元。
本案氣爆案發生於2017年9月間,顏某認為,氣爆發生前半年,住戶就已聞到濃濃瓦斯味,反映請求改善,管委會卻請人拿抹布塞住兩個孔,台中梧棲區抽水肥致污水槽內部累積沼氣,是氣爆主因;而王男明顯可判斷當時瀰漫惡臭,台中梧棲區抽水肥仍繼續施工,有疏失,應與消防公司一起負責,求償74萬餘元。
該管委會主張,社區地下室消防管路鏽蝕腐爛,管委會為善盡職責,發包工程給專業公司修繕,因施工不慎造成氣爆意外,應由承包工程單位負責。
消防公司反駁,施工者有進行氣體濃度偵測,並準備防爆毯及滅火器,確保當下安全無虞時才施工,台中梧棲區抽水肥且氣爆位置在施工處後方6公尺處,應是不明原因氣爆,非施工不慎。
法官判定,台中梧棲區抽水肥該社區地下室抽排風設備效果欠佳,卻遲未修繕,致沼氣累積瀰漫,非1、2天造成,該管委會難辭其咎,台中梧棲區抽水肥王男施工時雖有進行氣體濃度偵測,但未依規定實施現場抽排氣安全措施,也有過失,消防公司則是王男雇用人應一起負責,判賠40萬餘元。